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王建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集贤县。 被申请人:刘运明,男,****年**月**日出生,住集贤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王建军于2018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刘运明所有位于集贤县腰屯乡福兴村的烘干塔及配套设备(烘干塔一个、输送机7个、清选筛2个、地秤1个)和房屋七处(第16352号、第16038号、第16039号、第12140号、第16236号、第12141号、第12139号)予以查封。申请人王建军以自己所有的位于集贤县福利镇怡景家园,房产证号为集房权证繁荣字第××号,和车架号为LBEHDAEB39Y188838,车牌号为黑J×××××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申请人刘运明所有的位于集贤县腰屯乡福兴村的烘干塔及配套设备(烘干塔一个、输送机7个、清选筛2个、地秤1个)和房屋七处(第16352号、第16038号、第16039号、第12140号、第16236号、第12141号、第12139号),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查封申请人王建军所有的位于集贤县福利镇怡景家园,房产证号为集房权证繁荣字第××号和车牌号为黑J×××××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车架号为LBEHDAEB39Y188838),查封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2210.00元,由申请人王建军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月菊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关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