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四川众润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蒲江县寿安镇新城路590号。 法定代表人:秦仁义。 被执行人:四川故食汇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玉双路36号。 法定代表人:谭世碧。

审理经过

四川众润食品有限公司与四川故食汇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5民初91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案件执行标的35959.56元及利息、执行费439.39元。 执行中,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四川故食汇食品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川A1××××、川AJ××××、川AM××××的车辆(2021年5月14日查封,查封期限为2年,请于到期前1个月递交续封申请),暂不具备处置条件。 此外,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现场调查等方式均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终结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5民初91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要求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执行员 霍 颖 执行员 唐志敏 执行员 阚能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黄维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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