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凤冈县和顺堂建材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遵义市凤冈县土溪镇石坝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20327MA6DJM0L52。 法定代表人:王顺志,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陈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住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原告凤冈县和顺堂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6月30日以陈果已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上述理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凤冈县和顺堂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凤冈县和顺堂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安宣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罗成进 书记员陈薇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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