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吴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潍坊亿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区健康东街88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693116777C。 法定代表人:黄贤明,董事长。 被执行人:潍坊亿丰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区健康东街8888号(亿丰置业公司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5509413663。 法定代表人:于志敏,执行董事兼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鲁0791民初91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潍坊亿丰置业有限公司、潍坊亿丰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潍坊亿丰置业有限公司、潍坊亿丰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详见通知书),划拨至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冻结期限为一年。 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潍坊亿丰置业有限公司、潍坊亿丰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价值相当的财产或财产性权利(详见清单),动产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查封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苏显楠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吴秋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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