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郭帅彬,男性,住灵宝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与郭帅彬罚金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现因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