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河南义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义马市银杏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史克西。
被执行人:艾英贤,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渑池县。
被执行人:谢双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渑池县。
被执行人:渑池县亚泰家俱有限公司,住所地渑池县天池镇水泉洼村,组织机构代码:17487803-2。
法定代表人:杨冬冬。
被执行人:杨冬冬,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渑池县。
被执行人:杨白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渑池县。
被执行人:杨洪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渑池县。
审理经过
河南义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艾英贤、谢双霞、渑池县亚泰家俱有限公司、杨冬冬、杨白松、杨洪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三门峡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三仲裁字[2020]103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艾英贤、谢双霞、渑池县亚泰家俱有限公司、杨冬冬、杨白松、杨洪泽未按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河南义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800000元及利息、仲裁费29200元及申请执行费。本院已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艾英贤、谢双霞、渑池县亚泰家俱有限公司、杨冬冬、杨白松、杨洪泽银行存款3000000元或查封、冻结、扣留、提取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