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鲁亚萍,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身份证号码:6101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林,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身份证号码:6101XXXXXXXXXXXXXX。系鲁亚萍之子。

被执行人:宁陕县鑫裕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陕县广货街镇沙沟村。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109237738242710。

法定代表人:郭贵祥,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郭贵祥,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西安市长安市郭杜镇。身份证号码:6124XXXXXXXXXXXXXX。

被执行人:刘佳俊,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旬阳县,身份证号码:6124XXXXXXXXXXXXXX。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鲁亚萍与宁陕县鑫裕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郭贵祥、刘佳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4月29日向被执行人宁陕县鑫裕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鲁亚萍借款本息593600.00元、缴纳案件诉讼费3650.00元、缴纳本案执行费5900.00元合计603150.00元的法律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控了被执行人宁陕县鑫裕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郭贵祥、刘佳俊的相关银行账户,将郭贵祥、刘佳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同时线下调查其财产,先后前往郭贵祥老家旬阳县红军镇庄院村四组和山西省临汾市浮山县北峰矿厂等地开展调查,经查,三被执行人暂时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有必要终结执行,待有履行能力时再依法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21)陕0923执6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员  胡春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昊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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