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省协同创景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总部经济基地。 法定代表人:栗瑞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友胜,上海劲力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传禄,上海劲力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吉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万乐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涛,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国平,上海市东泰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上海吉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省协同创景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作出(2019)沪73知民初124号民事裁定,冻结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省协同创景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6万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并分别于2020年4月16日、2021年4月8日作出(2019)沪73知民初124号之二、(2019)沪73知民初124号之三民事裁定,继续冻结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省协同创景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6万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他等值财产。2021年6月23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同日,本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省协同创景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原告已撤回本案起诉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要求解除对其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省协同创景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6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的冻结、查封、扣押。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吴盈喆 审 判 员 叶菊芬 人民陪审员 顾月琴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曾 旭 书 记 员 朱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