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立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亭湖区。 被执行人:江苏鑫之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滨海县。 法定代表人:曹友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曹友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亭湖区。 被执行人:程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亭湖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王立祥与江苏鑫之鼎置业有限公司、曹友智、程波民间借贷暨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江苏鑫之鼎置业有限公司、曹友智、程波履行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16)苏0903民初64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江苏鑫之鼎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滨海县阜东中路39号鑫鼎大厦17006、17017、18005、18006室按现状进行议价,17006室的价格为450000元、17017室的价格为450000元、18005室的价格为390000元、18006室的价格为450000元。本院依法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变卖网络平台上对上述房地产按现状进行拍卖,因第一次、第二次拍卖无人竞买而流拍。现申请执行人王立祥自愿以江苏鑫之鼎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滨海县阜东中路39号鑫鼎大厦17006室第二次流拍价252000元、17017室第二次流拍价252000元、18005室第二次流拍价218400元、18006室第二次流拍价252000元接受该房地产,上述房地产抵偿被执行人所欠王立祥债务人民币9744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江苏鑫之鼎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滨海县阜东中路39号鑫鼎大厦17006、17017、18005、18006室房地产所有的查封。 二、被执行人江苏鑫之鼎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滨海县阜东中路39号鑫鼎大厦17006、17017、18005、18006室房地产归申请执行人王立祥所有。 三、申请执行人王立祥凭本裁定书自行办理相关权证手续,按相关规定,所需税、费、基金依法依规各自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朱文峰 审判员  王兆华 审判员  陶永刚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 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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