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敬一,男,****年**月**日出生于辽宁省北票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8月5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8月18日被逮捕,2017年8月29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4月29日被北票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2021年4月23日被北票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检察院以北检公诉刑诉[2019]2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敬一犯诈骗罪,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李敬一上诉至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发回我院重新审理。我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辽宁省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敬一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北票市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6月24日决定撤回对被告人李敬一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北票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北票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李 圆 人民陪审员 王可亲 人民陪审员 黄学荣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于天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