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幸福基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新世纪步行街第六大街3-1-131。
法定代表人:孟惊,董事长。
被告:李开明,男,****年**月**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
审理经过
幸福基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开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原告幸福基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幸福基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幸福基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