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河北顺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玉花园新区24号楼4-0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297575203823。

法定代表人:闫崇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雪,河北山庄(双滦)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于美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承德市,现住。

审理经过

原告河北顺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于美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河北顺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租金493883.00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0月5日被告于美丽承租了原告的位于承德市双滦区住房一套,双方签订了商品房租赁协议一份,协议约定被告承租原告的房屋,租期三年(自2015年10月5日起至2018年10月5日止),租金每年10万元,并约定了每年10月10日前付清租金,被告承租房屋期限内,物业费、水电暖等费用由被告承担。合同签订后,原告将房屋交付给被告使用,被告仅于2015年11月23日交付了第一年的租金10万元,后两年的租金一直未付,且合同到期后,被告仍继续租用原告房屋至2020年9月13日。被告合计欠付原告4年11个月8天的房屋租金合计493883.00元。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起诉至贵院。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告的起诉应当满足“有明确的被告”这一条件。本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于美丽的准确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故该情况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的可以驳回起诉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河北顺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54.12元,退还原告河北顺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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