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彭志雄,男,生于****年**月**日,汉族,住贵州省织金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彭志雄罚金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的(2021)黔0524刑初104号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彭志雄应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元,并对其蓝色华为荣耀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但被执行人彭志雄未履行。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21年6月7日移送强制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上述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

二、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证券机构、保险机构、网络支付机构、工商总局、自然资源部、公安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彭志雄名下的财产,反馈显示被执行人彭志雄仅有零星银行存款和网络资金、无车辆登记信息、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证券持有及对外投资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彭志雄的银行账户进行了限额冻结,实际控制彭志雄的网络资金20.11元,本院已扣划上缴国库。

三、本案执行中拍卖了被执行人彭志雄的蓝色华为荣耀手机一部,所得款项421元,已上缴国库。

四、经向织金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彭志雄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五、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彭志雄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彭志雄负有继续履行缴纳本案罚金2979.89元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依法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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