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btn_margin
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振闻,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 新疆奇台县 。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志明,新疆航迪(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裕农鑫牧养殖专业合作社,
住所地:新疆昌吉州奇台县奇台农场一分场三队。(已注销)
原法定代表人:王世军,系合作社理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田奇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州奇台县奇台农场幸福路18-1号。(已注销)
原法定代表人:王康武,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建伟,男,****年**月**日出生,汉
族,新疆田奇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经理,住奇台农场总场
三分场五队58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南山绿康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新疆昌吉州奇台县奇台农场。
法定代表人:张勇,系合作社理事长。
审理经过
上诉人胡振闻因与被上诉人新疆裕农鑫牧养殖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裕农牧业合作社)、新疆田奇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田奇农业公司)、新疆南山绿康养殖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南山绿康养殖合作社)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奇台垦区人民法院(2018)兵0602民初1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田奇农业公司在一审诉讼期间办理了注销登记,裕农牧业合作社在一审判决后办理了注销登记。根据法律规定,田奇农业公司、裕农牧业合作社被注销后即丧失民事主体资格,既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主张权利,也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承担债务,其相应的诉讼地位也丧失,需要适格的主体继承其诉讼地位。田奇农业公司、裕农牧业合作社注销前是否进行了依法清算,相应的责任主体以及责任承担亦随之改变,一审对上述基本事实未予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奇台垦区人民法院(2018)兵0602民初17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奇台垦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胡振闻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9108元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