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大兴安岭方正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

法定代表人:范玉泉,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森林资源林政管理局,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

法定代表人:马铭,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系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森林资源林政管理局工作人员,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

审理经过

上诉人大兴安岭方正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正公司)因被上诉人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森林资源林政管理局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2019)黑2701行初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询问上诉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书面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本次诉讼是方正公司第四次起诉,虽然其主张的损失的时间范围有变化,但均属同一性质的损失,实质上为重复起诉,应予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驳回大兴安岭方正林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上诉人诉称

方正公司上诉称,上诉请求:一审法院没有开庭和辩论程序违法。本案要求赔偿的时间与前几次诉讼的时间不一致,因此本案属于新的案件,不属于重复起诉,一审适用重复起诉的法律规定属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本院查明

经本院审理查明,2003年5月19日,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作出(2003)加行初字第5号行政判决,以程序违法为由撤销了行署资源局作出的吊销方正公司木材加工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2007年10月6日,方正公司以行署资源局违法吊销许可证为由向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加区法院经审理,于2012年5月31日作出(2011)加行初字第2号行政赔偿判决,以方正公司所主张的各项损失与行署资源局的行政处罚无因果关系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行署资源局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给付方正公司补偿款150000元。方正公司于2015年第二次向加区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要求赔偿2011年5月至2015年5月期间的损失和要求行署资源局补发《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加区法院作出(2015)加行初字第2号裁定驳回起诉。中院作出(2016)黑27行终4号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审裁定。省高院作出(2016)黑行申452号裁定驳回方正公司的再审申请。方正公司于2018年第三次向加区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要求法院判令:1.判令行署资源局赔偿故意吊销方正公司《木材加工经营许可证》期间的资产折旧费500000元、2015年5月至2017年4月间的工人工资318000元;2.判令行署资源局为方正公司补发《木材加工经营许可证》。加区法院作出(2018)黑2701行初1号行政裁定,以本案属重复起诉为由驳回起诉。中院作出(2018)黑27行终13号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次诉讼方正公司属第四次起诉,请求判令赔偿2017年5月到2017年10月期间的直接损失90000.00元和违法吊销许可证期间的资产折旧费50万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次诉讼是方正公司第四次起诉,仅对损失时间范围进行了调整,属于重复诉讼,前三次诉讼已发生法律效力,实质是用后诉否定前诉不应受理。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