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洛阳烨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瀍河区瀍河回族乡小李村310国道小李村段北侧。
法定代表人:娄捷。
被告:崔新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河南省洛宁县。
被告:洛阳硕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宜阳县香鹿山镇大道府琛花园门口北隔壁1组。
法定代表人:百小红。
被告:洛阳辰凯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瀍河区启明南路加油站边瀍河信用社家属院3-101。
法定代表人:李让银。
审理经过
原告洛阳烨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崔新杰、洛阳硕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洛阳辰凯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立案后,原被告达成和解,原告申请撤诉并不再缴纳诉讼费,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洛阳烨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