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何某,女,甘肃省张家川县人,住本县。 被告:高某,男,甘肃省张家川县人,住本县。

审理经过

原告何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何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其与高某离婚;2.长子高某1由高某抚养,次子高某2由其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存款5000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高某承担。何某当庭放弃第三项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双方经人介绍认识,于2009年3月28日按民俗举办婚礼,后于2010年6月11日补办结婚登记。婚后育有两个孩子,长子高某1生于****年**月**日,次子高某2生于****年**月**日,现均随高某父母生活。两人婚后有夫妻共同存款500000元,且双方与高某父母共同出资在梁山镇斜头村75号院落修建了一座房屋。共同生活期间,双方经常因琐事发生矛盾,高某动辄对其拳脚相加。2018年1月,双方再次发生矛盾后,高某又对其进行了殴打。其卧床休息7天后离家外出务工,二人分开生活至今。在此期间,双方很少联系。2020年8月20日,其向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经法院调解二人和好,但双方依然保持分居状态,高某没有任何改善夫妻感情的举动,甚至打电话对其及家人进行辱骂。现其坚决要求离婚,两个孩子高某要抚养,其也愿意均由高某抚养,但因其放弃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和家里属于自己的财产,故抚养费应由高某自行负担。

被告辩称

高某辩称,2021年8月25日,高某通过电话陈述其意见,若何某坚决要求离婚,其同意离婚,但两个孩子必须由其抚养,何某承担抚养费,并陈述二人不仅没有500000元的夫妻共同财产,还有一身外债。2021年9月3日,高某通过电话表示其不来参加庭审,也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何某与高某于2009年3月28日按民俗举办婚礼,后于2010年6月11日依法补办结婚证。婚后二人育有两个孩子,长子高某1生于****年**月**日,次子高某2生于****年**月**日,现均随高某父母生活。共同生活期间双方经常外出务工。2018年1月,二人发生矛盾后分开生活至今。2020年8月20日,何某起诉与高某离婚,经本院主持调解,二人和好。此后,二人依然各自生活。共同生活期间,何某、高某及其父母共同外出务工。2019年9月份,高某及其父母在张家川县梁山镇斜头村三组75号老院内新建东房一座,硬化了院落。2021年4月19日,何某再次起诉与高某离婚。2021年5月27日,法庭向高某1征询意见时,高某1表示愿同其祖父母共同生活。高某2虽未满8周岁,但明确表示愿与哥哥、祖父母共同生活。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婚姻的基础是夫妻双方的感情。本案中,何某与高某因家庭矛盾长期分开生活,且在法院调解二人和好后依然分开生活,能够反映出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实出现问题。在何某再次起诉时,高某放任不管,同时也表达过若何某坚决离婚,其同意离婚的意思,也能够证明二人的感情确已破裂,故对何某离婚的请求予以支持。关于两个孩子,结合孩子的意愿及生活现状、高某要求两个孩子均由其抚养的意思表示及何某愿意均由高某抚养的陈述,本院确认高某1、高某2均由高某直接抚养。关于孩子的抚养费,因何某明确表示放弃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及家庭共有财产,将属于自己的部分留归两个孩子,故抚养费由高某自行负担。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一千零八十五条、一千零八十六条,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准予何某与高某离婚; 二、孩子高某1、高某2均由高某直接抚养,抚养费由高某自行负担。何某享有探望孩子的权利,待孩子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何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孙剑云 审 判 员  马国英 人民陪审员  赵成恩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王 虹 书 记 员  李小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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