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梅苑开发区上梅东路30号。
法定代表人李谟放,该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文兵,该行法务部执行组长。
被执行人欧勤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村民,住湖南省新化县。
被执行人肖伟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欧中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村民,住湖南省新化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欧勤勇、肖伟华、欧中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新化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4日作出的(2021)湘1322民初12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
2021年5月1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欧勤勇、肖伟华、欧中和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5月14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银行(除查到银行存款已冻结扣划75076.08元,并发给申请执行人外),另查询其工商、车辆、证券信息等情况,均无合适的财产可供执行;于2021年6月1日向新化县房地产管理局、新化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和其他财产状况,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2021年5月25日,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欧勤勇、肖伟华、欧中和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当面约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申请执行人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7月29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214665.93元,已执行到位75076.08元,剩余金额尚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