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余小六,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安徽省池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亮,系辽宁瑞唐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辽宁恒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大南街282号。

法定代表人,黄贵昌,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潺,系该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小六与被告辽宁恒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余小六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属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余小六自动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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