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宁宏元,****年**月**日出生,满族,住开原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铁岭经济开发区融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铁岭银州区乾恒罗曼春天1幢1-73号。
法定代表人:单文华,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娜,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审被告:吴春浩,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辽宁省开原市。
审理经过
上诉人宁宏元因与被上诉人铁岭经济开发区融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融通公司)、原审被告吴春浩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2020)辽1202民初80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宁宏元购买诉争房屋后,双方未办理过户手续是宁宏元的原因还是吴春浩的原因未予查清。现宁宏元主张可将尚未交付的购房款(130000元)按法院要求处理,该主张一审法院应予审查。一审法院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参照《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民事判决。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2020)辽1202民初800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退回上诉人宁宏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