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从莞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横沥镇沿江北路19号。
法定代表人:黎伟斌。
被执行人:东莞木棆毛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白石岗村。
法定代表人:何瑞麟。
执行申请
一、执行依据:(2019)粤1973民初10822号民事判决书。
二、立案执行日期:2020年5月8日。
三、申请执行的债权情况: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租金602994元及滞纳金27411.61元、违约金812196元,承担受理费17784元、保全费5000元。
执行情况
审理经过 本案在财产保全过程中,本院依法作出了(2019)粤1973民初10822号民事裁定书,并据此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东莞木棆毛织有限公司所有的存放于东莞市××村的办公设备、机器设备、原材料一批(查封财产清单N0.A0010822-A0010839,其中财产清单N0.A0010831中的锅炉和财产清单NO.A0010834中的150台电脑横机不在处置范围内)。现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执行查控系统及东莞市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登记、土地使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等信息。根据调查结果,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作出如下处理:
本院依法评估、拍卖了被执行人东莞木棆毛织有限公司所有的存放于东莞市××村的办公设备、机器设备、原材料一批(查封财产清单N0.A0010822-A0010839,其中财产清单N0.A0010831中的锅炉和财产清单NO.A0010834中的150台电脑横机不在处置范围内),拍卖所得款为829705元。拍卖成交后,本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被执行人东莞木棆毛织有限公司作移送破产审查。鉴于被执行人东莞木棆毛织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其现有财产明显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本院决定将被执行人东莞木棆毛织有限公司系列案件移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破产审查,并中止对被执行人东莞木棆毛织有限公司的执行程序。
此外,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经告知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裁定结果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应当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谢杰兰
审判员 朱耀明
审判员 刘浩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黄海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