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马鞍山马钢嘉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大道**段**侧。组织机构代码79810503-8。
负责人:姚新华,该分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住所地**京市海淀区**太平庄路**号号。组织机构代码10190993-4。
法定代表人:陈代华,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关于马鞍山马钢嘉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与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原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现因区划调整更名为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705民初147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扣划被执行人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