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甘肃临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东升,该公司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0794881769N。 地址:临泽县沙河镇建设路十字108号。 被执行人:临泽县银鑫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红云,系该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23591204530M。 地址:临泽县工业开发园区东北角312国道北侧。 被执行人:魏红云,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临泽县沙河镇健康路*号*单元*室,现住临泽县银鑫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身份证号码*。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甘肃临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临泽县银鑫物流有限责任公司、魏红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单维春、罗永荣、韩懿对本案涉案财产提出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中止(2020)甘0723民初128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 娟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吕昕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