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高斌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方山县圪洞镇瓦窑南路人,现住方山县。

被执行人:王平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中阳县暖泉镇王家庄村人,现住离石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高斌亮与王平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王平平给付申请人高斌亮68000元,并由被执行人王平平负担案件受理费750元,申请执行费920元。现申请执行人高斌亮书面提出请求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21)晋1128执7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玉良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白 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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