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盛雷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被告:杨荣铃,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来县。
审理经过
原告盛雷雷诉被告杨荣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8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盛雷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荣铃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原告盛雷雷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盛雷雷提交书面撤诉申请书,称现因其准备证据不足,故向本院申请撤诉。原告盛雷雷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盛雷雷撤诉。
案件受理费3810元,减半收取计1905元,由原告盛雷雷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