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刘艳(绰号“刘燕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505197309137013,原住宜昌市猇亭区双桥居委会四组*号,现在荆州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1月5日对(2020)鄂0505刑初字44号刑事判决中对刘艳判处的3万元罚金及追缴的违法所得88万元立案执行。2021年1月1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缴纳罚金3万元及追缴的违法所得88万,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
在本案执行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多次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采取了冻结措施。经向宜昌市不动产交易和登记中心查询,也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还到宜昌市猇亭区双桥居委会进行了调查,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同时查明,被执行人现在荆州监狱服刑,其刑期自2020年7月23日起至2023年11月22日止。
本案的执行标的为91万元,尚未执行到被执行人的任何财产。
本院已穷尽调查措施,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还在监狱服刑,暂无履行能力,本案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将恢复执行。
本裁定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