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青海省同仁市人民法院
原告:罗永利,无固定职业,住青海省西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红英,青海卫方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瑜,青海卫方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李得义,无固定职业,住青海省西宁市。
被告:青海英汇工程建筑有限公司英汇宾馆,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八一西路63号。
法定代表人:马撒拉,该公司经理。
被告:同仁隆务庄仁青农畜牧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黄南州同仁县隆务庄。
法定代表人:扎西昂秀,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罗永利与被告李得义、青海英汇工程建筑有限公司英汇宾馆、同仁隆务庄仁青农畜牧产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立案。原告罗永利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青海英汇工程建筑有限公司英汇宾馆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罗永利在法定期限内,自愿处分其诉讼权利申请撤对青海英汇工程建筑有限公司英汇宾馆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罗永利撤回对青海英汇工程建筑有限公司英汇宾馆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