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国际市长交流中心16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81E。

法定代表人:李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烨,广东知泓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美琪,该公司法务。

被告:开平市水口镇富豪娱乐城(个体工商户)。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水口镇新市××××之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440783MA4Y2FFK6P。

经营者:何忠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开平市××××办事处,公民身份号码:440××××××××××××。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国球,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或简称“声影公司”)诉被告开平市水口镇富豪娱乐城(以下或简称“富豪娱乐城”)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8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声影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美琪以及被告富豪娱乐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国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声影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富豪娱乐城停止使用曲目《月弯弯》;2.被告富豪娱乐城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0000元。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事实

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为第二、三、四项,其他事项双方无争议。

一、涉案歌曲名称及种类:

涉案歌曲《月弯弯》是以音乐为题材,通过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制作的,凝聚了导演、演员、摄影、剪辑、灯光等创造性劳动,包含了制作者大量的创作,具有独创性,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二、原告声影公司的权利来源及存续期间:

原告声影公司提交案涉侵权歌曲音像出版物封面、歌单及光盘、(2019)粤广广州第051433号公证书(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李晓昕咨询问题的答复》)、(2018)粤广广州第106881号公证书[台著保(音2016)字第077号录音/录影制品权利认证书及附件]、(2018)粤广广州第106882号公证书[台著保(音2016)字第078号录音/录影制品权利认证书及附件]、(2018)粤广广州第106883号公证书[台著保(音2016)字第079号录音/录影制品权利认证书及附件]、(2018)粤广广州第106880号公证书(《专有许可证明书》]作为证据,拟证明原告声影公司经乾坤影视传播有限公司(以下或简称“乾坤公司”)专有许可,取得涉案作品在中国大陆地区的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汇编权,出版了包含涉案作品在内的《乾坤大碟》(一)(二)(三)DVD,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起诉。

被告富豪酒店的答辩意见:原告提交的社团法人台湾著作权保护协会出具的《录音/录影制品权利认证证书》并未明确乾坤影视传播有限公司是涉案歌曲的原始著作权人,上述证书只是对录音/录影制品权利的认证,不是对作品著作权的认证。因此,原告没有证据证明涉案歌曲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使用。

根据台湾著作权保护协会出具的《录音/录影制品权利认证书》及附件的记载,乾坤公司为涉案作品的权利人。《专有许可证明书》的记载,原告声影公司对涉案作品享有在中国大陆地区的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表演权、放映权等权利,独家在中国大陆地区使用许可方作品,许可方不得在中国大陆地区使用许可方作品,原告声影公司可以以自己名义进行民事诉讼。原告声影公司通过九洲音像出版社出版了包含涉案作品在内的《乾坤大碟》(一)(二)(三)DVD。因此,原告声影公司在被许可使用期限内对涉案作品享有专有使用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十一)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原告作为涉案作品的专有使用权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就所涉侵权行为提起诉讼,其诉讼主体适格。被告富豪酒店该抗辩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三、被告富豪娱乐城的侵权行为:

原告声影公司提交的(2018)湘永宁证字第2959号公证书(证据保全)显示,在被告富豪娱乐城的经营场所内播放了涉案歌曲《月弯弯》。庭审中,原告声影公司主张被告富豪娱乐城侵犯了原告声影公司对该作品享有著作权中的复制权和放映权。

被告富豪娱乐城的答辩意见及证据:

被告富豪酒店提交著作权许可合同、银行流水,拟证明湖南省宁远县公证处无权对位于江门的被告经营场所进行公证取证,公证的申请人宁远县众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公证事项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能作为公证申请人,因此原告提供的保全内容不能作为有效的证据使用;被告富豪酒店已向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支付著作权使用费,其使用的作品有合法来源。

本院认定及理由:

经比对,原告声影公司提交的证据保全公证刻录光盘的被控侵权歌曲《月弯弯》的画面、人物、词曲作者等相对应部分与原告声影公司提供的权利光盘《乾坤大碟》(一)(二)(三)光盘同名作品基本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本案中,宁远县众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受原告委托进行公证申请,可视为与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可以提出该公证申请,湖南省宁远县公证处作为申请人所在地的公证机构办理该公证事项符合法律规定,被告亦未提交相反证据推翻公证书内容,故对原告提交的(2018)湘永宁证字第2959号公证书,本院予以采纳。对于被告抗辩已向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缴纳了曲库的版权使用费,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没有侵权故意的问题,本院认为,著作权侵权并不以主观故意过错为构成要件,被告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向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缴纳了包含涉案歌曲在内的曲库的版权使用费,且原告否认授权任何集体管理组织对涉案歌曲进行管理,故对被告的上述抗辩,本院不予采信。

四、原告声影公司主张赔偿数额及制止侵害的合理支出:

原告声影公司主张公证费1000元、场所消费366元、差旅费是2000元、律师费9000元是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上述费用由原告声影公司取证被告富豪娱乐城的一共76首歌曲分摊。为此原告声影公司要求维权而产生的合理支出及经济损失合计10000元。

裁判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著作权侵权纠纷。

原告声影公司对涉案作品享有著作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被告富豪娱乐城未经原告声影公司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经营场所内播放涉案作品,侵害原告声影公司享有涉案作品的复制权和放映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因此,原告声影公司主张被告富豪娱乐城停止使用涉案作品以及赔偿经济损失、合理支出的诉讼请求,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具体赔偿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因原告声影公司无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及被告富豪娱乐城的侵权获利情况,故结合本案案情,综合考虑本案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持续的时间、被告的档次规模、侵权行为性质、后果、原告声影公司维权产生的合理开支等,本院依法适用法定赔偿,酌定被告富豪娱乐城赔偿原告声影公司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开支共400元为宜。对原告声影公司主张的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开平市水口镇富豪娱乐城(经营者:何忠正)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停止使用原告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月弯弯》。

二、被告开平市水口镇富豪娱乐城(经营者:何忠正)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合计400元。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已由原告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由被告开平市水口镇富豪娱乐城(经营者:何忠正)负担。被告开平市水口镇富豪娱乐城(经营者:何忠正)在履行上述判项时一并支付25元给原告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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