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付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明珠,安徽金六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智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梅,安徽徽天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付静因与被上诉人杨智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2021)皖1502民初3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付静于2021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付静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付静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6240元,减半收取13120元,由付静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杨 理
审 判 员 卢文乐
审 判 员 丁志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蔡金贺
书 记 员 周焱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