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曾石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套房。身份证号码:432××××××××××××860。 被申请人乐艳娜,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弥渡县××××××××××。身份证号码:532××××××××××××526。
审理经过
申请人曾石花因与被申请人乐艳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乐艳娜位于广东省清远市××××××××608号房屋[不动产产权证号:粤(2018)清远市不动产权第××××××××号](标的额6万元),申请人提供其本人名下的位于英德市×××××××××××××套房[房地权证号:粤房地权证英德字第××××××××号]为上述申请作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申请人乐艳娜位于广东省清远市××××××××608号房屋[不动产产权证号:粤(2018)清远市不动产权第××××××××号],查封期限三年。 二、查封申请人曾石花位于英德市×××××××××××××套房[房地权证号:粤房地权证英德字第××××××××号],查封期限三年。 案件申请费620元,由申请人曾石花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成活灵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倩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