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安阳市滑县人,高中文化,住河南省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实、陈冲(实习),云南元沣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曲靖市沾益区创泽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白水镇小水冲,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8MA6NDN4T59。
法定代表人:马再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博,云南精茂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鄢刚,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人,初中文化,住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
原审第三人:曲靖市沾益区祥发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白水镇小水冲,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87704520970。
法定代表人:程泽禹,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上诉人周利因与被上诉人曲靖市沾益区创泽经贸有限公司、鄢刚、原审第三人曲靖市沾益区祥发工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2020)云0328民初11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周利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周利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是自由处分其诉权的行为,该处分行为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也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周利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464元,减半收取6732元由周利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