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闫某,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告:朝某,男,住内蒙古自治区。
审理经过
原告闫某与被告朝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原告闫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闫某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