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吉林市瀚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东局子江湾路永强2号。
法定代表人:运秀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敏,女,该公司经理。
被告:赵葆琦,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
审理经过
原告吉林市瀚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赵葆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原告吉林市瀚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吉林市瀚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