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海镇恒安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文彬,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傲然,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易勋英--岳阳市岳阳楼区望岳路,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望岳路。
经营者:易勋英。
审理经过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易勋英--岳阳市岳阳楼区望岳路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后,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7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易勋英--岳阳市岳阳楼区望岳路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易勋英--岳阳市岳阳楼区望岳路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