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黄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广东省人。

被告:陈能凤,男,****年**月**日出生,广东省化州市人。

审理经过

原告黄强与被告陈能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后,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能凤经本院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黄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陈能凤立即偿还借款27200元及自2016年7月23日起按照年12%支付罚款(罚款计至起诉日为3200元,之后再按12%计算)给原告黄强;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7月23日,被告因急需资金使用而向原告借款27200元,约定于2016年7月22日归还。借条约定期限届满后,被告一直逾期不还款。

被告辩称

被告陈能凤不作答辩,也不提供任何证据。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7月22日,被告陈能凤向原告黄强借款人民币27200元,被告写下借条并亲笔签名且盖指模给原告收执为据,《借条》内容为:“借到黄强手交来人民币贰万柒仟贰佰元正(27200),从2015年7月22日起到2016年7月22日至,归还。逾期不还者,则加罚款。借款人:陈能凤2015年7月22日”双方约定还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多次追讨,被告一直不予偿还借款给原告。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被告陈能凤向原告黄强出具借条,该借条有被告亲笔签名并盖指模的借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双方建立民间借贷关系,被告应当依约履行还款义务。双方在借条上并无约定利息,只是约定了逾期的罚款。现原告黄强要求被告陈能凤立即偿还借款贰万柒仟贰佰元正(272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逾期还款利息应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按照年利率6%支付利息。被告陈能凤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综上所述,被告陈能凤立即偿还借款本金27200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至付清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给原告黄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限被告陈能凤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27200元及利息(从2017年7月23日至付清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给原告黄强。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0元,由被告陈能凤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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