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毕校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

被告:姚和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

审理经过

原告毕校勇与被告姚和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9年拖欠的工资6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9年6月先后为被告在徽州区文化园、屯溪区草市花园和郑村路口被告自己厂房内施工,双方约定草市花园工资4000元,文化园工资3350元(已支付2000元,还拖欠1350元),被告厂房工资650元,共计拖欠原告工资6000元。期间,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拖欠工资,被告一直不予理会,以上均有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陈述的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雇请原告从事水电工,双方据此形成了劳务关系,被告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应当按约定向原告支付报酬。被告未按约定及时付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继续履行等违约责任。故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其未付工资6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法释[2020]15号第一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姚和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毕校勇劳务工资6000元整。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毕校勇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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