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公诉机关
昌乐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王某某,户籍所在地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依兰县,现住山东省昌乐县乔官镇夏家庄村。于2020年12月14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乐检一部刑诉〔2021〕89号
指控事实
2020年11月6日19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沿昌乐县大沂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北夏村路口处时,与秦志强驾驶的沿大沂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该路口处左转弯向东行驶的鲁VC7565号重型自卸货车相撞,造成被告人王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在被告人王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7.3mg/100ml。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被告人及辩护人意见
被告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判决结果
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已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