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甘肃临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临泽县。
委托代理人:宋海,男,汉族,该行西关分理处主任。
被执行人:裴玲杰,女,汉族,住临泽县。
被执行人:李宏东,男,汉族,住临泽县。
被执行人:许靖,男,汉族,住临泽县。
被执行人:雒进德,男,汉族,住临泽县。
被执行人:许克武,男,汉族,住临泽县。
审理经过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甘肃临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裴玲杰、许靖、雒进德、许克武、李宏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件款280647.62元、执行费4110元,未履行案件款86395.2元、执行费1644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许靖履行案件款56490.75元、执行费822元,雒进德履行案件款56491元、执行费822元,许克武履行案件款59398.54元、执行费822元,后被执行人许靖、雒进德、许克武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放弃被执行人许靖、雒进德、许克武的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裴玲杰在银行无存款,在证券、工商、车辆、不动产登记部门均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对其采取司法拘留十五日强制措施后仍未履行;被执行人李宏东自动履行10000元,经查在银行有存款10080.62元,本院已司法扣划,在证券、工商、不动产登记部门均无财产可供执行,在车辆管理部门登记有车牌号码为甘F****的东风牌小汽车、甘G****的开乐牌重型半挂车、甘G****的大通牌小汽车,在执行过程中结合本案未履行标的,本院依法对甘G****的开乐牌重型半挂车予以查封,因未找到该车下落,故未采取扣押措施,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保险合同本院予以强制解除,扣划现金价值2791.51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职权将裴玲杰、李宏东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予以公布。本院已穷尽各项执行措施,被执行人裴玲杰、李宏东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和下落,但认可本院“四查”结果,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