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罗加彬,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铜鼓县人,现住铜鼓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来章,江西章恒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龙先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铜鼓县人,现住铜鼓县。
审理经过
原告罗加彬(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龙先进(以下简称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加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龙先进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罗加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投资款3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10月8日,被告诚邀原告投资其汽车销售经营,双方签订合作协议书,由原告投资30000元,约定合作期限为一年,到期后双方合作协议自动终止,由被告将投资款30000元返还给原告。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投资款交付给了被告,合作到期后,被告拒不返还投资款,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法院支持我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龙先进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签订《协议书》,约定:由乙方投资三万元作为入股合作伙伴,乙方不承担任何投资风险,甲方不论亏本盈利,都必须归还乙方本金三万元,本协议终止后一个月内归还本金。本协议有效期为一年,一年后终止本协议,有效期从2019年10月8日至2020年10月8日止。甲方龙先进身份证号:3622331987××××××××银行卡号:62×××70乙方罗加彬身份证号:3622331987××××××××银行卡号:62×××78。2019年10月8日,原告罗加彬通过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卡号为:62×××78转账30000元到被告龙先进银行卡号:62×××70的银行卡中。协议到期后,被告未返还原告借款,原告多次追问未果诉至法院。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协议书、转账凭证、银行流水、村委会证明及原告在法庭上的陈述为证,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审查,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协议书》名为投资合伙经营汽车销售,实为民间借贷,经法庭释明,原告认可该投资款为借款。原告借款给被告用于汽车销售经营,并实际履行了交付,借款到期后,被告应及时归还借款,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到期借款30000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本案调解不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龙先进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罗加彬借款3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逾期履行,权利人可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龙先进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款汇至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4×××07,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宜春经济开发区支行。如逾期不交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