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XX城县。
被告:彭某,男,汉族,住陕西省XX城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彭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彭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财产损失573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3月,原告在自己约1亩的责任田上种植梨树幼苗。2020年6月14日,被告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原告地里200余棵梨树私自卖给他人,在装车过程中被原告等人抓获并报警处理,六年来的劳作毁于一旦,给原告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为维护原告权益,现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彭某未作答辩。
原告举证
原告李某某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经庭审审查,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认定如下:蒲某某(孙)行罚决字[2020]48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XX城县某某局鉴定意见通知书、XX城县某某局不予立案通知书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6月15日,XX城县某某局作出了蒲某某(孙)行罚决字[2020]48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行政处罚决定书记载“现查明2020年6月14日17时许,违法行为人彭某(代办)在受害人李某某、郭焕章、张素荣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该三家地内种植的380余棵梨树(李某某200余棵、郭焕章160余棵、张素荣20余棵)梨树私自卖于收树人朱明,在装车的过程中被受害人抓获并报警。”XX城县某某局于2020年8月9日作出蒲某某(孙)鉴通字[2020]76号鉴定意见通知书,该通知书认定意见为“被盗梨树于2020年6月14日的市场价格共计为人民币壹万壹仟壹佰叁拾元整(¥11130元),其中李某某家被盗梨树价格为5730元”。XX城县某某局于2021年3月18日出具了蒲某某(刑)不立字[2021]8号不予立案通知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本案中,被告彭某未经原告同意将原告种植的梨树出卖他人,侵害了原告对梨树的所有权,给原告造成了财产损失,该损失经XX城县某某局鉴定为5730元,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彭某赔偿财产损失573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彭某未到庭,视为对其答辩权利的放弃。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由被告彭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原告李某某财产损失573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彭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