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五寨县。 被告:朱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五寨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与被告朱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应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施润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李明雨 书 记 员 侯政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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