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焦锡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 被告:潘鑫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
审理经过
原告焦锡源与被告潘鑫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原告焦锡源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焦锡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焦锡源撤诉。 案件受理费1350元(已减半),退还1325元后由原告焦锡源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武丽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郝学明 书 记 员 李 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