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桂东和泰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湖南省郴州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郴仲字﹝2020﹞54号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湖南省郴州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划拨(冻结)被执行人湖南省郴州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90947.5元[其中:1、本金200000元;2、逾期付款违约金86300元(以未付货款为本金,按照每日万分之五自2019年2月4日起计算至2021年6月16日,后续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3、执行费4647.5元]或扣留、提取其在其他单位数额相同的收入。如银行存款、收入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黎纲要 审 判 员 彭湘华 审 判 员 眭 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张瀚元 书 记 员 杨鸣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