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志达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胡台新城振兴八街31号。
法定代表人:李志,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宏庆,沈阳市铁西区旭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海波,男,****年**月**日出生,回族,住沈阳市铁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丽,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上虞章镇工业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小明,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邸阔,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铭茂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于洪乡北李官村。
法定代表人:陈国华。
审理经过
上诉人沈阳志达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志达公司)、王海波因与被上诉人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厦公司)、沈阳铭茂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铭茂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20)辽0102民初117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案由应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本案事实没有查清。二审中,亚厦公司述称案涉项目的施工图纸当时均提供给了铭茂公司王海波,双方虽未结算,但已于2019年末、2020年初单方核对了案涉项目工程量,并已实际支付铭茂公司工程款400余万元,现表示能够提供整体项目施工图纸、单方制作的工程量复核清单、与铭茂公司签订的五份合同及报价清单。王海波称案涉项目大部分工程量都是自己找人施工完成的,但其目前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该主张。因一审对志达公司的施工范围、工程量及工程款金额未能查清,故本案应发回重审。重审后,合理分配举证责任,要求各方进一步举证,进而查明志达公司的工程量及工程总价款,再行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20)辽0102民初1171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重审。
志达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8,116元,王海波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8,116元,均予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