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黄晓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 被告:刘桂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

审理经过

原告黄晓军与被告刘桂良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晓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桂良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黄晓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修理费用11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刘桂良在2020年3月5日至6月8日间,累计欠原告黄晓军修理费11000元未还,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偿还。

被告辩称

刘桂良未到庭,亦未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黄晓军在沂南县县城经营汽车维修生意,被告刘桂良在2020年3月5日至2020年6月8日间,就三辆挂车多次到黄晓军处进行维修,刘桂良在维修期间陆续支付部分维修费用,后经双方结算刘桂良为黄晓军出具欠条一张,确认其尚欠黄晓军维修费11000元,但该欠款至今尚未清偿。 上述事实,主要依据本院庭审调查、维修清单、欠条等材料予以认定,有关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均已收录在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刘桂良到原告黄晓军处维修车辆,拖欠维修费用11000元,有被告刘桂良出具的欠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足,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故对原告黄晓军要求被告刘桂良偿还拖欠的维修费11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刘桂良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以及辩论的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法就已查明的事实进行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刘桂良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黄晓军一次性偿还维修费11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8元,由被告刘桂良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刘秉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吴书昊 书 记 员 牛继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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