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朱城坤,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永城市,现住青海省格尔木市。
被告:刘明瑜,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泾县人,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马琳,男,****年**月**日出生,回族,辽宁省本溪市人,住甘肃省嘉峪关市。
被告:熊水录,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汉中市人,住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
审理经过
原告朱城坤与被告刘明瑜、马琳、熊水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城坤,被告刘明瑜、马琳、熊水录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朱城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支付货款11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三被告以甘肃泰新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职工的身份在格尔木市购买铁粉,马琳和熊水录负责装车发货,他们两人将铁粉数字报于刘明瑜后,刘明瑜负责结账、转款。在2014年8月份,马琳和熊水录在格尔木市援藏巷马胖子货场内将原告的220吨铁粉(价值110000元)装车发走后报于刘明瑜,在2018年5月2日原告与刘明瑜对账后,其给出具还款保证书,承诺于2018年10月30日将铁粉款110000元全部付清,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该笔货款,刘明瑜以种种理由搪塞,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刘明瑜辩称,刘明瑜与朱城坤之间没有买卖合同关系。刘明瑜代表甘肃泰新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在还款保证书中签字。再者还款保证书中写的很清楚,原告需要提供相关证明,公司付清。如果确实存在没有付款的情况,原告应该找泰兴公司付款,原告仅依据刘明瑜在还款保证书中签字就要其承担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马琳辩称,2014年马琳作为泰兴公司的员工在原告处拉过货,但每次都是付清款项后才拉走的货。刘明瑜给原告写的还款保证书、欠款的事,马琳根本不知情。原告曾经给马琳打过电话,让马琳出庭作证,出庭费用由原告负担,当时马琳就告诉原告,原告有欠条就找刘明瑜,马琳什么都不知情。
被告熊水录辩称,2014年熊水录作为泰兴公司的员工在原告处拉过货,但每次都是付清款项后才拉走的货。2015年熊水录就离开泰兴公司了,原告说欠款是2018年的是与熊水录没有任何关系,还款协议书熊水录也不知情。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朱城坤在纸条上自行书写如下内容:“还款保证书,2014年8月泰新公司业务员小熊和马琳,在格尔木市措藏巷马胖子货场,拉走朱城坤铁粉贰佰贰拾吨,每吨伍佰元,共计壹拾壹万元(110000元)小熊和马林是代表泰新公司所拉铁粉,款到2018年10月30日全部付清”刘明瑜在该内容后书写“(需提供相关证明,公司付清)刘明瑜甘肃泰新公司2018年5月2日”。
原告提交的截屏打印件显示,刘明瑜曾作为甘肃泰新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代为参加诉讼活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首先,本案中,原告在诉状中陈述“三被告以甘肃泰新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职工的身份与购买其铁粉”,在还款承诺书中书写“泰新公司业务员小熊、马琳”,从以上自述中,原告知晓被告系以甘肃泰新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名义对外进行民事活动,三被告亦认可当时他们是该公司的职工,因此原告买卖合同的相对方系甘肃泰新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三被告与原告之间并无合同关系。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七十五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当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够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原告庭审中提交的还款保证书是其自行书写,被告刘明瑜在还款保证书下书写,需提供相应的证明,公司付清,被告刘明瑜并未认可原告朱城坤主张的货物数量和金额。原告提交的马琳的录音证据,系原告说刘明瑜承认欠款并承诺还款,希望马琳催促刘明瑜还款。无法证实马琳欠款的事实。原告提交的熊水录的录音证据,系原告说刘明瑜承认欠款并承诺还款,熊水录回复既然有证据你向法院起诉,该两份录音证据中发铁粉220吨均系原告自述,除此外原告并未提交销货清单,买卖合同等其他证据证实其出卖铁粉的数量及买卖双方对价格的约定,也无其他证据证实欠付货款金额。原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原告要求三被告支付货款11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朱城坤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计1250元,由原告朱城坤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