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董志强,住洮北区。
被执行人:王明波,住洮北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董志强与被执行人王明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明波身份信息不一致,无法进行网络查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董志强的执行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