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仲秀红,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 被告:郑州行家企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东大街以北管城街以东福华中心。 法定代表人:高有新,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清丰县东盟置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清丰县马庄桥金豫大道中段路东。 法定代表人:宋家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庆习,河南航塔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高有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新安县。

审理经过

原告仲秀红与被告郑州行家企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清丰县东盟置业有限公司、高有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仲秀红于2021年9月4日变更诉讼请求为10000元,并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仲秀红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仲秀红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仲秀红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郭国田 审 判 员  韩清蓉 人民陪审员  刘现锋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郭兆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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