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任天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

被执行人:遂宁市安居区谷彬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白马镇马家沟村5社5-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4MA64XKN45E。

法定代表人:王学彬。

审理经过 任天蓉申请执行遂宁市安居区谷彬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渝0103民初48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2000元及相应的利息、诉讼费等。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立即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拒不履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如期申报。据此,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查明 执行中,经本院网络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又不能提供其他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线索。目前本案执行标的金额未实际执行到位。现本院已将案件的相关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意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何 琦

审 判 员 尹正国

审 判 员 彭重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蒋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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