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彩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潍坊高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海永,山东茂永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湘,山东茂永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范有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潍坊高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水红,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桂平,山东求是和信(潍坊滨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刘彩霞与被告范有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彩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保全费1520元,均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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