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彩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潍坊高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海永,山东茂永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湘,山东茂永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范有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潍坊高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水红,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桂平,山东求是和信(潍坊滨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刘彩霞与被告范有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彩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保全费1520元,均由原告负担。